骨折伤残鉴定新规定有哪些
一、骨折伤残鉴定新规定有哪些
如果因骨折而导致身体残缺,那么必须在彻底治疗完毕之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时所参照的标准应当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具体规定来制定。
其中,肋骨骨折达到12根或以上,且存在6处以上畸形愈合的情况,则被认定为八级伤残;若肋骨骨折达到了12根或以上,但仅有4根肋骨发生部分缺失;或者肋骨骨折数量为8根或以上,同时伴有4处以上畸形愈合的状况,则可判定为九级伤残;再者,肋骨骨折数量达到6根或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数量为2根或以上;以及肋骨骨折数量为4根或以上,同时伴有2处以上畸形愈合的情况,均可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一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一级伤残的评定条件为:主要器官脱离身体或者功能全部停止,无法依靠其它器官替换来维持正常机能运作,需要常年依赖特殊的医疗手段辅助治疗;或者是情况严重到大部分或者小部分自理能力都出现障碍。
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经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了极重度智能受损级别;另一种是四肢瘫痪患者肌力达到≤3级或者说三肢瘫痪患这样入食衰竭的神,其肌力在残疾等级上为≤2级;同时还包括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的、程度非常高的非肢体瘫痪的运动障碍;以及面部严重毁损,并伴有表C.2中所列的肢体二级伤残中的任何一项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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